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