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前條第三項之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二、調製作業處所。三、調製品項。前項第一款地址與第二款調製作業處所之變更,及第三款調製品項之增列,準用前條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一款名稱、地址(限門牌整編)之變更,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執照影本,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