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被護送就醫之人經醫療機構適當處置後,診斷屬精神病人者,該醫療機構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病人轉送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但為適當處置之醫療機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者,得逕予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