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指疑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或未經查明為本條第二款之人。
二、精神病人:指罹患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精神病之人。
三、現場人員:指發生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情況時,於現場處理之警察、消防、衛生或其他機關所屬之人員。
四、護送就醫:指現場人員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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