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9條 依前條規定被護送就醫之人經醫療機構適當處置後,診斷屬精神病人者,該醫療機構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病人轉送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但為適當處置之醫療機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者,得逕予收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