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發現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非管束不能達到下列目的之一時,應即依法予以管束,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救護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是否為精神病人,並將結果即時回復現場警察或消防機關人員。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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