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就前條處置機制,分工如下:
一、衛生機關: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身分、提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護送就醫諮詢與處置建議、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及後續處置追蹤。
二、警察機關:協助護送就醫、排除個案人員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及現場人員人身安全。
三、消防機關:提供緊急救護,護送有就醫必要者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