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相關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課程內容、講師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參與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地方警察、消防、衛生及民政機關所屬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