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7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保護人、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前項確認,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為之;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者,其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專科醫師依第一項規定,診斷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後,醫療機構應依第二條規定,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