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6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