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5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