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條第三項經診斷非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