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前條第三項經診斷非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