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