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
- 第7條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電話、住所或…
- 第8條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調解事件,有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但非受特別委任,不得撤回。對前項之代理權有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之。
- 第10條調解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將繕本或副本通知他方當事人。
- 第11條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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