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調解之申請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及委任期間。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