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經歷。三、現職。四、專長。五、遴聘日期及期間。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