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調解會之運作及調解程序 第17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解。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