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醫療爭議調解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定調解書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醫療爭議調解不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未予核定之通知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