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醫療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判決確定後,應於收受法院通知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