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