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4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第34條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