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5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第15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