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