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應進行細胞保存庫之實地查核。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複查。
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