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27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監督及救濟 第27條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再生技術,應有發生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其方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救濟措施,得以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