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24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監督及救濟 第24條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結果報告。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開第一項醫療機構之治療效果及統計之醫療品質資訊,以維護民眾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