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