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