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20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