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18條 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應附具覆審理由書向原懲戒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屆滿未請求覆審者,即為確定。覆審理由書已逾前項法定期間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