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