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二、服務酬金。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