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