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條文數:3 條 修正日期:2022-05-17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