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