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0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前項懲戒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