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2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4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處罰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其實際為行為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之人具醫事人員資格,且違反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法律懲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