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2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於本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利用者,其繼續利用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及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但政府機關(構)執行法定職務,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未予銷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