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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