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