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產業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前項產業利益之認定、提撥回饋金之一定比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