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及申請者繳費後,應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內為之。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建置及管理前項安全作業環境,應於技術上及組織上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監測及管控申請者執行之各項資料處理或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