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資料處理、攜出之管理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及申請者繳費後,應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內為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建置及管理前項安全作業環境,應於技術上及組織上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監測及管控申請者執行之各項資料處理或利用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