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前條第一項核准之計畫,申請者有修正、變更或展延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出申請;其申請、審查、核准之規定,準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
前項展延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