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5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5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