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4~46條(共 3 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全文 第44條對於本院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45條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4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