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第11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本院與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附設醫療機構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本院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附設醫療機構…
- 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3條監事之職權如下:一、決算報告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
- 第14條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
- 第15條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 第1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 第18條本院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9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中醫臨床及大學學術主管相關經驗,專任,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
- 第20條本院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附設之醫療機構置負責人一人,負責醫療機構之管理,由院長提請本院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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