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5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5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院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