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決議,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以下簡稱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