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2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2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決議,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以下簡稱特別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