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10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